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用大会印发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写明议案题目,需要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议案要一事一议,逐项书写清楚。议案内容统一采用三号字打印。
三、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应排在第一位,领衔人由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商定。
四、代表提出的议案,由领衔人所在的代表团及时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由议案组逐件整理,然后根据议案内容转交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根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形成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五、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对其余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交有关部门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