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不能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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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03-28 15:44) |
来源:大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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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大连3月28日电 我在2000年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还款期限为20年。我在当年10月入住。今年2月,我向银行了解到,我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已办妥,发展商已将房产证送往银行存放。我听人说,如果房产证已办妥,即使房产证不在自己手上,实际也取得房屋的产权,可以自由处分。最近我准备与人合伙做生意,我向朋友张某借款,张某提出要我将房屋抵押给他。
我想了解一下,目前我尚欠银行的款项未还清,我能否抵押这套房屋给他?如果能抵押,又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吴先生
律师分析: 吴先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给张某。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吴先生购房时选择了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以其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在贷款合同存续期间,吴先生必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定期向银行清偿贷款,履行还贷义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
吴先生在清偿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前,该房屋作为贷款担保,已抵押给银行,即使房产证已办出,也不能将抵押物擅自转让、再次抵押给第三人。如果吴先生与张某签订抵押合同,则是无效的合同。
如吴先生要将该房屋抵押给张某,首先要清偿银行的贷款,取得对房屋完整的所有权,才能与张某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完)记者
: 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