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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放宽体检标准
 
  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03-26 13:59) 来源: 《大连晚报》
 

  新华网大连3月26日电 今年普通高校招生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规定除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的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重症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在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在充分征求高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日前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取代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将在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中实行。

  “指导意见”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如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到美术学、摄影、天文学、矿物加工工程等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对今后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的指导性建议,如主要脏器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等专业。“指导意见”同时强调:“不宜就读”建议仅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指导意见”指出,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如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等专业不能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就读学前教育、航海技术、烹饪工艺等专业。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这位负责人说,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合法、合理且有详细说明和解释的补充规定,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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