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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高校规定招生四大变化
 
  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03-26 13:59) 来源: 《大连晚报》
 

  新华网大连3月26日电 记者从招办获悉,《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已由教育部发布。其中的四大变化考生及其家长需留意。变化之一:社会化报名开始试点   2003年进一步明确了报名考生的范围。根据《规定》,2003年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需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报名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从以前的学校报名到社会化报名和网上报名试点,这使学生的报名进一步与学校脱钩,从而为进一步淡化升学率、实施素质教育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变化之二:体检放宽受限专业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旧的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此,从2003年起,过去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将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代替。另外,今年的体检放宽体检受限专业的同时,强调了体检结论只作为指导和建议。这既维护了考生利益,又为更多的考生争取了上大学的机会。   根据规定,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委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培养专业的要求,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规定指出: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变化之三:章程有误可以投诉   以前,有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没有明确如该校是否民办等内容,使考生很难分清学校性质,所以从维护考生自身利益和权利出发,《规定》要求招生章程必须包括上述的主要内容。如考生发现实际情况与高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差别,考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今年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是否民办)、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在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未经教育部批准,也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不应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变化之四:扩大高校自主安排生源计划   在今年的生源计划方面,为进一步扩大高校自主安排生源计划的权利,《规定》中取消了以往以政策的形式来安排招生的层次、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要求。从而使高校能够根据自己的办学特色、毕业生就业情况、各地生源情况和各地人才结构等情况,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规定》要求,安排跨省招生的高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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