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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建芬歌曲纠纷案重审判决

   新华网大连3月6日电 今年2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振邦诉谷建芬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决定对原告所诉称的,由被告完成的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主题曲《滚滚长江东逝水》等20首歌曲侵犯其著作权的理由不予采纳,其要求被告公开承认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剥夺事业成功损失32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再次驳回原告吴振邦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0010元由原告负担。近日,谷建芬的代理律师葛小鹰向记者详述了本案的来龙去脉与事实真相。

  一场官司打了近2年

  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群众艺术馆65岁的退休干部吴振邦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状告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为电视剧《三国演义》所作主题曲《滚滚长江东逝水》(以下简称《滚》曲)等20首歌曲系抄袭、剽窃、繁衍、妄用他创作的《中华之声》曲(以下简称《中》曲),侵犯了他的著作权。焦作市中院随即正式受理此案,使之成为我国审期最长的音乐著作权纠纷案。同年9月20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吴振邦将诉讼标的由起诉状中主张的500万元人民币提高至1600万元人民币,创著作权案索赔额新高。 2002年1月2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滚》曲并未剽窃《中》曲,驳回吴振邦的诉讼请求。 吴振邦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2003年1月22日,焦作市中院重新公开审理。原告吴振邦将赔偿金额追加到3200万元。2月12日,焦作市中院重审作出判决,再次驳回原告吴振邦的诉讼请求。至此,这场官司打了近2年。

  谷建芬未曾见过吴振邦作品

  原告吴振邦诉称,1988年,《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联合举办“全国如意杯词曲作家、演唱家成才之路大选赛及系列讲座”,他把为李川、亦尘的歌词《中华之声》谱好的曲子寄给《歌曲》编辑部,但久久没有回音。1996年10月至1997年元旦期间,他在市场偶尔听到《滚》曲,将两曲反复对照后,认为《滚》曲就是《中》曲的“描红”,而谷建芬当时是《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他表示有证据证明谷建芬同时是这次大赛的评委之一。吴振邦认为,谷利用担任“大选赛”评委之机剽窃了自己的作品,造成自己“功败垂成,功亏一溃的残局”。 而据谷建芬在答辩中称,《三国演义》剧中的20首歌曲是她独立创作完成的,与原告的作品毫无干系。与谷建芬共同创作了《三国演义》中15首歌曲的词作家王健也证实了此点。 同时,“大选赛”主办单位中国音乐家协会《歌曲》编辑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也提供证明,证明谷建芬虽然当时任《歌曲》编辑部的编委,但不参与日常工作;不是“如意杯”大赛的评委,未参加任何评审工作。

  两件作品没有同一性

  吴振邦曾将两部作品并置一处进行比较,但却是将《滚》曲的第一句和《中》曲的第五、六句、《滚》曲的第四句和《中》曲的第七句进行对比……并认为《滚》曲抄袭了《中》曲。而一大批著名作曲家通过对两部作品的分析比较,一致认为这是两个艺术水准完全不同,音乐动机、主题、旋律风格和意境根本相异的作品,两部作品不具有同一性。

  其余19首歌同样没剽窃

  吴振邦以“主题音乐种子”之说,推定谷建芬创作的《三国演义》其他19首歌曲系延用主题曲《滚》曲中的“音乐种子”发展而来,试图由此说明,其他歌曲也构成剽窃。然而吴振邦同样无法举出每首歌曲与《中》曲雷同的证据。他向法庭提供的所谓构成剽窃的证据,同样是被其肢解了的支离破碎的几个音节、乐句的随意对比,根本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其余的19首歌同样不存在剽窃问题。

  原告二审涉嫌作伪证

  据葛小鹰介绍,原告吴振邦在二审上诉期间搜集了两个新的证据,即著名作曲家朱践耳和上海音乐学院教授陈铭志为他写的两段话。后者认为《滚》曲与《中》曲“二曲的旋律特征有特点,音乐材料有高度的同一性”。这话令人感觉总体上比较含糊,针对性不强。葛小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于是前往上海求证。两位作曲家在听取了情况说明后,大呼上当。原来,2002年1月底,吴振邦带着一个男青年去拜访朱、陈两位时,特意将《滚》曲与《中》曲拆散成片断,谎称是他学生的习作和民间音乐素材,请两位专家进行对比并写下意见。朱、陈两位当时不以为然,碍于情面,就写了一些关于一般创作原则和鼓励的话。未曾想吴振邦此后将其充当了证据。 在明了事情真相后,朱践耳和陈铭志于2002年10月8日写下《郑重申明》和《补充申明》,认为吴振邦采用“张冠李戴”、“移花接木”的不正当手段制造伪证,纯属“偷梁换柱”的欺骗行为。 (完)

来源:《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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