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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003-02-28-08:46

  新华网大连2月28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全部纳入契税征收管理范围。本着“先税后证”“源泉控管”的原则,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监控区和高新园区此项契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考虑到部分企业跨年度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涉税情况,现对具体征管事宜通告如下:

  纳税义务发生在2002年12月31日前的单位,在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执行原政策。逾期办证,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大地税发[2003]7号)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03年2月28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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