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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标志不是“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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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04-19 10:11) |
来源:大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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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大连4月19日电 奥运标志不光是指图案,其表现形式还包括名称、文字、会旗等共四类,像奥运会口号、奥林匹克格言,还有“北京2008”等都是文字类标志。然而,笔者日前却见到有一家健胸霜厂商竟然将“更快、更高、更强”印上产品广告,这明显就是侵权了。
奥林匹克标志是国际奥委会的专有财产,在全球范围内有可口可乐等8家签约公司作为现阶段“最高等级赞助商”,享有奥林匹克市场营销权、产品(服务)类别排他权及其他权益“套餐”,这种“独家权益”不是随便就能享用的。除此之外,北京奥运会还会产生一些新的知识产权,这些新的知识产权当然不会被这些跨国公司全部垄断,因此,将于5月底启动的市场开发计划依然有主办国企业的空间,希望获准使用奥运标志的企业,可直接向北京奥组委提出申请。但在批准之前,滥用标志就违反了我国去年开始实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
在目前尚无任何一个合法的“奥运指定产品”的情况下,如今社会上打着奥运旗号的商业活动却早已泛滥成灾,甚至开个研讨会、办个展览都要沾上“奥运”的光。虽然有些厂商一心想“为奥运添光彩”,可连保护奥运标志的常识都不懂,最终也就只能为奥运抹黑了。据权威部门透露,过去一年中仅被北京工商部门查获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商品及包装物就达13万余件,侵权标志更高达27万件(见4月5日《北京晨报》)。有人说这是为了营造北京奥运的气氛,可这样大量的侵权行为造出的只是法制意识淡薄的社会氛围。
奥运标志不是“唐僧肉”。为了保护一个特殊知识产权,国务院出台专门法规迄今还是绝无仅有的。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对保护奥运标志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很多侵权者对此是一无所知,有的甚至宣称是出于善意。打击侵权行为并不是惟一有效的手段,应该和宣传并重,同时加快北京奥运知识产权的市场开发,从正面疏导才会取得显著成效,一些不法行为也自然会减少。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国内市场的开发,总不能让那些国际“大鳄”垄断北京奥运会吧,应该拓展国内企业的参与空间,鼓励他们积极投入,而不是打击其积极性。有了国内国际企业的广泛参与,我们才会有雄厚的资本办好北京奥运会,也才会将其办成符合经济规则的国际盛会。(凤亮)
编辑/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