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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区“防非”期间养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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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05-19 08:50) |
来源:大连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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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大连5月19日电 在防控“非典”期间,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市内四区(甘井子区农村部分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未办理的,应在5月30日前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单位和个人养犬的,除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外,一律不得携犬或放犬出户(单位)。
三、各宠物诊所暂停收治犬类。犬患病需要治疗的,养犬者可约请兽医到其单位或住所诊治。
四、养犬者或兽医发现犬患传染病的,应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甘井子区向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患病犬依法进行处置,并同时通报卫生部门。
五、暂时关闭各类宠物交易市场。禁止市场外非法交易。
六、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公路、车站、码头、机场等处设置的预防“非典”检查站,发现携犬进入我市的,要立即将犬扣留交公安机关处理。其间发生费用由养犬者承担。
八、违反本通告,未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牌的和携犬、放犬出户(单位)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罚款并没收其犬;宠物诊所收治犬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有关证照;擅自交易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没收其交易的犬。
九、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认真组织好本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并配合各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通告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举报电话为:市养犬管理办公室:4648414;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3689303;市工商局市场分局:4509843。
十一、其他区、市、县和开放先导区,防控“非典”期间的养犬管理办法,由当地政府和管委会颁布。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停止施行时间由市政府确定。 (完)
编辑/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