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者要被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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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10-14 09:20) | 来源:大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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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连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日前颁布实施。
这一办法是按照市委、大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与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暂行办法》首先确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是否摆到党委、政府的重要日程,是否有部署、有要求、有措施;党和国家关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决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部门、行业作风建设状况;部门、行业行政效能状况;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查处情况以及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有关的其他问题。
《暂行办法》把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明确界定为:违反中央、省、市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决策和规定,在有关的公务和社会服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对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同时,明确了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追究的方式、程序、权限和惩罚原则:属一般过错,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不适宜担任现职务的,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严重过错,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特别严重过错,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一办法的颁发,将进一步强化对大连市辖区内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力度,使查处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有了权威性依据。
(王志峰)
编辑/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