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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什么“次道德”
 
 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10-14 09:20)来源:大连晚报
 

  一对情侣被4劫匪拦住抢劫,女青年不堪被性侵犯而跳进西安护城河欲轻生,其中两名劫匪“于心不忍”,跳下河把人救了上来。

  一些评论认为,劫匪的行为是一种“次道德”行为。

  在我们提倡的高尚道德背后,的确大量存在着所谓表现为“次道德”的行为。比如在车祸现场,不及时上前救人而打电话给医院。这种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履行一种较低层次的道德义务。它首要的条件是不伤害自己,同时也不违背社会规则,是强调利己而不害人,是建立在利己主义上的道德价值观。

  劫匪逼人跳河又救人的行为,已不属于社会道德范畴,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劫匪给予当事人的“方便”是其侵害的后果造成,相对于当事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而言,根本不能放在同一天平上来衡量。 (童铁丁)
 

                                            编辑/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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