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被4劫匪拦住抢劫,女青年不堪被性侵犯而跳进西安护城河欲轻生,其中两名劫匪“于心不忍”,跳下河把人救了上来。 一些评论认为,劫匪的行为是一种“次道德”行为。 在我们提倡的高尚道德背后,的确大量存在着所谓表现为“次道德”的行为。比如在车祸现场,不及时上前救人而打电话给医院。这种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履行一种较低层次的道德义务。它首要的条件是不伤害自己,同时也不违背社会规则,是强调利己而不害人,是建立在利己主义上的道德价值观。 劫匪逼人跳河又救人的行为,已不属于社会道德范畴,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劫匪给予当事人的“方便”是其侵害的后果造成,相对于当事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而言,根本不能放在同一天平上来衡量。 (童铁丁) 编辑/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