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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登记条例》
 
       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09-02 14:45)  
 

  新华网大连频道9月2日电 三种情况不办理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离婚当事人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条例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登记机关不得多收费

  按照即将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但这个收费标准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任何“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都是坚决不允许的,新条例专门为此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除要受到行政处分外,还要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当事人。

  ■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改变了在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做法。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惟一机关。(完)


                                      编辑/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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