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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小学校收费实行公示
 
       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09-09 14:30)  
 

  新华网大连频道9月9日电 近日,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等全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逐一审核重新发布,并明确规定:2003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全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均应通过新闻媒体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高级中学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扩大招生范围,招收自费生的,可收取自费生学费。   

  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住宿费。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计划外研究生、研究生班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国际商学院的收费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批准设立的同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对接受非学历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批准设立的同级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   
  坚决取缔各市、县(区)、学校自行制定的向学生收取的“取暖费”、学校集体办理的中小学生保险费、校内存自行车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费等,禁止举办“校中收费班”;坚决禁止中小学以组织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坚决制止通过学生代替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各种税费;坚决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征订及搭车收费。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必须按定价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回扣。   

  严禁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等违反规定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民办二级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除国家和省规定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完)



                                      编辑/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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