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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档案找个合适的家 流动人员存档备忘  
       
 

    新华网沈阳12月28日电  随着人们就业观念和就业方式日趋多元化,没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员明显增多,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个人不能私自保存本人或他人档案。但如果这些流动人员的档案任意放置,必将给流动人员出国、政审、工作变动,子女入学、入托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带来困难。最近,不断有读者来信、来电话询问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此,记者走访了劳动保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据介绍,暂无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员档案关系一律由职介机构代为存放保管,由职介机构代行原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关系、人事关系和党支部组织关系的一些职能,为流动人员办理各种与档案相关的事务。但不是所有的职介机构都能存放流动人员档案,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只有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具有存放档案资格的职介机构,才能为流动人员存放档案。同时这些职介机构也才能为存档人员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为存档人办理各种与档案相关的事务代理。

  存档有偿240元封顶

  存档人员或单位与职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存档关系,是一种有偿服务。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原天津市劳动局三家曾联合下发文件,规定职介机构存档费每件收取费用最多240元/年。每年超过240元的,又没有提供其他额外项目服务的应为乱收费,存档人员或单位可以拒付,并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举报。

  社保自负中介帮缴

  流动人员委托存档,存档机构相当于流动人员的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机构,能够为存档人员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由于流动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其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都要自己全额承担,医疗保险实施以后,其保险费也要自己承担。社会保险实施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没有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员虽然没有采取强制缴费的办法,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中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会使存档人员游离于社会保险体系之外,使自己得不到社会保障。

  满15年不缴其中有文章

  有些职介机构为吸引流动人员存放档案,以工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诱饵。其实这种说法是对存档人员的一种误导。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缴费满15年的(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缴费年限满15年只是按现行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如果缴费满15年即停止缴费,那么退休后由于养老金待遇水平太低,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

  下岗职工限时免费

  本市开展的再就业援助行动提出了“保生活、接保险、促就业”三项任务。援助行动中提出的免费存放档案的含义是指对于中心的下岗职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档案由本人户口所在区、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免费保管。如果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档案直接存放或转移存放到有存档资格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仍和其他流动人员一样,要缴纳正常的存档费用240元/年。

  失业人员适时转档

  失业人员档案是指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放在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失业人员档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应主动将档案关系转移至有存档资格的职介机构,同其他流动人员一样,交纳存档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及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否则将影响自己当前的社会保险关系,日后还将影响养老金待遇水平。

(《每日新报》记者李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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