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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出台促进就业有关政策  
       
 

    新华网沈阳12月28日电  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顺利并轨,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省政府日前发文,明确提出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有关政策。

    此文包括税收、财政、收费、劳动管理等4方面政策。在收费政策方面规定:

●照前审批并收费的部门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减半收取照前审批费。

●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有期限的临时执照,在临时营业期间可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对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各类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经工商部门核准,在临时营业期间免收市场管理费。

●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首次自谋职业从事商饮服务、修理修配业的,凭《失业证》,3年内城管部门减半征收占道费,土地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3年内税务部门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逐步实现为所有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就业转失业人员及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转业转岗培训,免收培训费。

(《辽宁日报》记者赵乃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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