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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燕的遭遇得到了盘锦市检察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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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燕的遭遇得到了盘锦市人大的支持 |
任海燕在走投无路的时候,曾到盘锦市人大和检察院上访。在这里她得到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盘锦市检察院在接到任海燕的控告后,协同双台子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03年8月20日向双台子人民检察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
在检察建议书上,盘锦市检察机关认为双台子法院有以下几点错误:
一、本案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应当支持。除营业部门经营外,按民俗习惯除遇有丧事人们购买骨灰盒外,平时,骨灰盒是个人不宜购买、变卖的特殊商品,且老百姓又忌讳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存储骨灰盒。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24个骨灰盒抵偿债务,违背了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另外,王某与任海燕达成协议时每个骨灰盒定价100多元,但任海燕反悔时,王某表示如果让他买回,每个骨灰盒只给2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王某未履行协议,任海燕反悔,要求法院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法院予以拒绝违反法律规定。检察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就执行标的物的约定是片玉制成的骨灰盒,但被执行人王给付的骨灰盒是汉白玉做成的,汉白玉是大理石的一种,同玉石不是一类。故王某没有按协议履行义务。根据有关部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因此,即使法院认为是和解协议,那么在任海燕到花圈店卖骨灰盒时知道是大理石的而不是玉石的,然后反悔,要求法院退回骨灰盒,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法院对此予以拒绝是错误的。
三、该案的执行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执行程序的宗旨相悖。检察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以实现,以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本案的执行与上诉要求相违背,任海燕的债务没有得到清偿,虽然得到了24件骨灰盒,结果却进一步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加重了债权人的精神负担。为此,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也不应该予以支持。
盘锦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付凯是任海燕的坚定的同情者和支持者。他告诉记者,盘锦市检察院领导对这个案件十分重视,要求具体办案部门一定要按照法律严肃认真处理次案件,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付凯说:“这个案件最让人不能理解的就是骨灰盒怎么能在法院的眼前成为拖欠工资的抵偿品。这就象甲方欠乙方的钱,甲方提出用自己的胳膊或拿一把枪来偿还乙方,这种双方和解的方式法院应当支持吗?”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别的办法就只能执行骨灰盒,也应该由法院主持对骨灰盒进行估价、变卖后将钱还给任海燕。”
在盘锦市人大,也听到了对任海燕支持的声音。54岁的信访科长王庆轩听说这件事后连说“荒唐、荒唐!”他将任海燕的事情向人大领导做了汇报,盘锦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对此事也都做了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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