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携带、邮寄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禁止携带、邮寄(生或热)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禁止携带、邮寄动物源性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禁止携带、邮寄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禁止携带、邮寄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禁止携带、邮寄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鱼类及其制品。
·禁止携带、邮寄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精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禁止携带、邮寄新鲜水果、蔬菜。
·禁止携带、邮寄烟叶(不含烟丝)。
·禁止携带、邮寄种子(苗)、苗木及其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禁止携带、邮寄有机栽培介质。
·禁止携带、邮寄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禁止携带、邮寄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土壤。
·禁止携带、邮寄转基因生物材料。
·禁止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以上名录限制。
·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或猫,每人仅限一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将被检验检疫机关处以最高可达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入境,未主动申报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未按检疫审批执行的;
·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绝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不如实申报疫情,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
·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