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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是于志明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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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些树苗引发了当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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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5岁右臂伤残的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工人于志明,最初诉讼起因极其简单。1996年4月7日,于志明在自家门前空地上种了60棵树苗,邻居尹志丹夫妇认为空地应该由他家种树,便让于志明把树苗拔掉。于志明不同意,尹家便找来6人闯进于家,将于志明和他的母亲、妻子暴打。公安部门调查后决定对尹家6人进行治安处罚,其中尹志丹、尹志强、尹志坚被拘留十天。当时公安部门还试图调解让打人者赔偿于志明家一定金额的医药费。
于志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7名被告应承担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私闯民宅罪、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要求7名被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各项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15万元。
可是尹家一直未对于志明进行应有的赔偿。尹家的儿媳先在彰武县法院起诉于志明将其“打伤”,因为县法院原院长是尹家的一位远亲,彰武县法院竟判决挨打的于志明赔偿对方1100多元。
1997年4月16日,彰武县法院以于志明提供的病历是伪造的为由,将他拘留15天。同日中午,当于志明的姐姐于亚贤到彰武县法院询问弟弟拘留原因时,彰武县法院竟以“哄闹法庭”为由将于亚贤拘留。记者采访了解到,于亚贤是中午去的,当时法院已经中午休息,难道向法院“询问情况”也是“哄闹法庭”?!
1998年8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案组成调查组,调查结果认定三点:“彰武县法院在审理于志明母亲高秀荣刑事伤害案件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无法律依据;彰武县法院以‘哄闹法庭’名义将于志明姐姐于亚贤拘留是错误的,对责任人应按错案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调查组还认定,彰武县法院原院长徐某同被告之一尹志强系远亲,彰武县法院对于志明案件审理做出中止决定,徐某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阜新中院对其的行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可是,调查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也已过去多年,到目前为止,相关的部门还是没有认真执行。
4月16日案件终于有了初步进展。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于志明的母亲高秀荣及民事原告于志明、民事原告于志明的妻子邵定玉,诉本村尹志丹等8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作出判决:7名被告无罪,7人中的3人赔偿于志明的母亲和妻子8581.80元。但对这个判决结果于志明不满意,除上诉外,继续上访以寻求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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