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考加分、优先及降分录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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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大连频道 (2003-04-25 16:35) |
来源:半岛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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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大连4月25日电
1、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一分数段内优先录取: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小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优胜者,以及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下降低5分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择优录取: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所报学校调档线下降低10分提供档案,由招生学校审查择优录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普通高中
(1)应届考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录取时总成绩增加5分。
(2)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港澳同胞子女,烈士子女和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录取时总成绩增加10分。
(3)台湾省籍同胞子女根据志愿,达到一般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可照顾到重点高中就读;达到能够随班就读分数的可照顾到一般高中就读。
(4)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市级“三好学生”的,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和计算机竞赛中总成绩进入前60名的,以及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数学、物理、化学、外语竞赛中总成绩进入前20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各种加分或降分提供档案的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不可兼得;普通高中录取自费生和计划外扩招生时,各种照顾性政策均不生效。
(记者 侯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