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 |
|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大连市招商代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带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市外经贸委、科委、计委、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开发办、公安局、房地产局、规划土地局等相关部门,应
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外商来我市投
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市大力发展高效农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环境保护、海
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基础工业、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
术密集型项目的对外合资合作,逐步开放旅游资源开发、商业贸易、
医疗卫生、教育、航运交通、金融、保险和通讯等领域的对外合资
合作。
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
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等限制项目,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和要求,经批准,可以另行处理。
第五条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对总投资额不超过
1000万美元的项目(不含需市政府综合平衡、限制类和特业管理的
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委、办、局(总公司)自
行审批;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总投资额超过3000
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我市现行规定进行审批,报国家计委、经
贸委、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 外商与高等院校、科研所合资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从事高新
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与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合资、合作生产
性项目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开发“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沟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经批准,
从有收入之日起免征农业税3-7年和农业特产税1-3年;经认定为高
新技术项目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
缴纳场地使用费(金)。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资金密集型产业项目,以及对我
市经济或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导向作用并确有发展前景的项目
用地,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房屋租赁时缴纳的房屋交易费, 经政府批准
可以减收或免收。
第十一条 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其地
方所得税在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的基础上,可以再延长3年。
第十二条 外埠个人、企业为我市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万美元的,
可以为一户(3人)办理大连市常住户口;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条件
的,可免收城市增容费。具体办法按大连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